城政發〔2020〕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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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
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區耕地開墾費征收的
實施意見(試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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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村鎮人民政府、各街道辦事處,區直各有關單位:
因城區無補充耕地后備資源,建設項目所需補充耕地指標全部通過易地購買解決。為切實保護耕地,確保實現耕地占補平衡,落實耕地數量、質量和生態“三位一體”保護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《山西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>辦法》《山西省土地指標交易調劑暫行辦法》(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〔2019〕23號)和《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》(原國土資源部國土資規〔2017〕13號)文件的要求,結合城區實際,特制定本實施意見。
一、適用范圍
城區轄區范圍內需要補充耕地的建設項目。
二、征收原則
(一)自愿原則
項目單位占用耕地的,自愿選擇補充耕地方式,可以使用易地購買的補充耕地指標,也可自行組織開發復墾或委托代建開發復墾形成的耕地指標。
(二)數量、質量相當的原則
自行組織開發復墾或委托代建開發復墾的補充耕地,必須確保占補平衡,實現補充耕地與建設占用耕地數量相當、質量相當,不再征收耕地開墾費。
三、征收標準
按所占耕地等別征收耕地開墾費,征收標準為:7、8等別15萬/畝,9等別11萬/畝,10等別10萬/畝,11等別9萬/畝,12等別8萬/畝。
四、具體要求
(一)在城區轄區范圍內的重點工程項目需補充耕地的,耕地開墾費的征收標準按上述標準收取。國家、省、市對某項重點工程項目征收耕地開墾費有特別規定的,按其規定執行。
(二)耕地開墾費征收地類的認定,以土地利用變更數據庫中確定的地類為準,應當與征收報件地類相一致。
(三)此標準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,如交易價格發生變化,按實際交易價格進行收取,但不得低于上述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。
(四)耕地開墾費征收過程中國家、省、市出臺新規定的,按新規定執行,本實施意見同時廢止。
本意見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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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0年12月9日